记者从河南省人社厅得知,经过三年试点运营,12月5日,河南省月实施《关于创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行意见》,将全省城居保和新农保拆分,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,并规定缴付期内养老保险可跨地区移往。为增进构建城乡平均分配,2011年河南省部分地区将新农保和城居健拆分,创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,但由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不存在交会障碍,经常出现农民工“退守潮”。
为解决问题这一问题,新规规定,除已按规定发给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养老保险关系,不随户籍移往之外,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,在缴付期间户籍迁入、必须跨地区移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,可在迁入地申请人移往养老保险关系,重复使用移往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,并按迁入地规定之后参保缴付,缴付年限总计计算出来。河南省人社厅农村养老确保处长马力回应,根据新规,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日后创建,社保管理机构就为其获取终生服务,无论在哪里缴付,或否间断性缴付,个人账户都总计记录参保人权益,缴纳终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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